股東大會是本行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行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本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行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本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作出決議;
(九)對購回本行股票或者本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對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單獨或合并持有本行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以下簡稱“提案股東”)依法提交的提案;
(十三)審議單筆數額占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百分之十(不含)以上的重大投資及重大資產購置與處置有關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關聯(連)交易;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員工持股等中長期激勵計劃;
(十六)決定發行優先股;決定或授權 董事會決定與本行已發行優先股相關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贖回、轉股、派發股息等;
(十七)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有關監管機構和本行章程及本規則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